4月1日起,注冊人員才可簽字+蓋章!《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出臺
4月1日起,注冊人員才可簽字+蓋章!《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出臺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68 號 《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注冊人員才可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第四款提出:
實行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的專業(yè),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簽字并加蓋執(zhí)業(yè)專用章。
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攬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可以按照技術要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攬的,應當簽訂共同承攬合同,明確一方為主體承擔方,負責整個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的總體協(xié)調。
不得推薦、采用已禁止使用的產品
第十五條 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不得推薦、采用已禁止使用的產品。
明確質量責任承擔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由原編制單位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客觀上無法承擔或者經其書面同意,發(fā)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單位應當對其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其他部分產生影響的,修改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下一篇: 徐州:施工單位應當與農民工簽訂... 上一篇: 吉林:打卡率達不到80%,對項...
相關資訊
同類文章排行
- 交通部印發(f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動方案
- 青海:調整建設工程現行定額人工費單價!7月1日起執(zhí)行
- 水利部印發(fā)《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
- 西安住建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 西安:關于加強2023年高、中考期間噪聲污染管控的公告
-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山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繁榮建筑創(chuàng)作的若干措施
- 寧夏加強建設工程監(jiān)理工作 四種行為將被列入“黑名單”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布2023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
- 福建省住建廳:5月26日18點起,停止受理二級建造師等注冊業(yè)務!
- 云南:5月22日起,實施換發(fā)全國統(tǒng)一電子證書!6月30日后舊版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