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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招標文件的修改是否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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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8-06-04 16:02【

案例回放

某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人委托的廚房設備項目采購中,根據(jù)采購人的要求,對售后服務的評審標準做了這樣的規(guī)定:本縣投標人得5分,本市外其他縣投標人得2分,市外投標人得1分。招標文件發(fā)出當天,一家省內企業(yè)Q公司提出質疑稱,此次采購給縣內投標人設置5分,太高了,很明顯是在排斥縣外企業(yè),尤其是市外企業(yè)參與投標。

收到質疑后,采購代理機構建議采購人調整該條規(guī)定,但采購人代表表示,售后服務會對今后的使用產(chǎn)生很大的影響,本地化服務將能更好地滿足其需求。不同意對該評分細則進行調整。

由于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未能滿足Q公司的訴求,Q公司又向當?shù)刎斦块T提起投訴。當?shù)刎斦块T受理投訴后認為,這是非常明顯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責令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

采購代理機構與采購人代表溝通后,決定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后,決定在市內都實行一個標準,省內減小分差。具體為:市內投標人得5分,省內其他地方的投標人得4分,外省投標人得1分。

修改招標文件的初步方案確定后,項目負責人提出了新的問題和單位一位老同事探討:這個項目采購人挺著急的,距離投標截止時間只有11日,不足15日。如果再延長15日,采購人肯定不高興。就是分值上的細微調整,應該不會影響到投標文件編制吧,項目可以不延期嗎?經(jīng)老同事的分析,該項目延期后順利完成了采購。

問題提出

采購代理機構

1.上述分值的調整是否會影響到投標文件的編制?招標文件的修改會不會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誰說了算?

2.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該如何妥善處理“招標文件的修改會不會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

3.影響投標文件就得延長15日的理解是否正確?

4.售后服務中對省內企業(yè)和省外企業(yè)有別的規(guī)定是否合理?

專家點評

對于第一個問題,案例中的分值調整是可能影響到投標文件編制的,因為按照原來的分值設定,市內縣外的其他企業(yè)以及市外企業(yè)可能都已經(jīng)放棄了投標,已經(jīng)安排了其他工作在做。但招標文件修改后,不利因素減少了,相關企業(yè)可能又會選擇參與競標,這不能說對相關投標人完全沒有影響。招標文件的修改會不會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應當由投標文件的編制主體投標人說了算。

那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修改招標文件后如何向投標人了解會不會影響其編制投標文件呢?這就涉及對第二個問題的點評?!墩少彿▽嵤l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均要求,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投標人時,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質疑和投訴,應當要求潛在投標人發(fā)回簽收回執(zhí)。該簽收回執(zhí)中,就可以針對采購文件的修改給出“有影響”和“無影響”兩個選項,要求潛在投標人在發(fā)回簽收回執(zhí)前,在“有影響”和“無影響”中鉤選其一。如果所有潛在投標人發(fā)回的簽收回執(zhí)均是“無影響”時,就可以不延期。否則,就得延期。

對于第三個問題,案例中相關項目負責人對相關法條中“15日”的理解是對相關法條的誤讀?!墩少彿▽嵤l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根據(jù)此規(guī)定,不足“15日”,順延夠“15日”即可,而非延長15日。

對于第四個問題,售后服務中對省內企業(yè)和省外企業(yè)進行差別對待,是很容易引發(fā)質疑和投訴的。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出臺前,類似本案例中的規(guī)定不少。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出臺后,類似本案例中的上述規(guī)定在很多地方已經(jīng)被取締。相關單位認為,這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因為類似規(guī)定引發(fā)外地企業(yè)質疑和投訴的案例已經(jīng)不少,這確實會對外地企業(yè)造成不公平。那么,剔除本案例中類似規(guī)定的同時,如何保障采購人及時獲得服務呢?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提出類似的要求:接故障通知3小時內到達現(xiàn)場維修的得5分,6小時內到達現(xiàn)場維修的得3分,24小時內到達現(xiàn)場維修的得1分。需要投標人在多長時間內提供什么樣的服務,直接明確達到什么樣的條件可以得多少分即可,而不是從地域上加以區(qū)分。外地企業(yè)如果能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就不應該被排斥。事實上,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出臺前,也是不應該根據(jù)地域不同給出不同的評價標準的,因為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chǎn)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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