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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購中,中標人在合同簽訂前提出招標文件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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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8-09-07 18:05【

一個服務公開招標采購項目,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都規(guī)定了“投標人須具有信息系統(tǒng)集成資質”。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有提出澄清,但都沒有就該資質提出任何疑問。

項目評標完畢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中標人向招標人發(fā)出該集成資質已經取消的書面函件。招標人收到函件后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評標專家認定在招標公告發(fā)出前該資質確實已經被取消,建議招標人重新招標。招標人代表因為項目已經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且進度原因,堅持不再重新招標。

采購代理機構

請問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

答:本案例中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質,經評標委員會審查已被國務院取消。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已取消的資質不能作為資格條件,所以招標文件存在違法違規(guī)內容,如果招標人不自行糾正將承擔違法的后果。

按《招標投標法》、《條例》的規(guī)定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否則可能會導致重新招標甚至招標、投標和中標均無效的后果。

根據(jù)《條例》第23條和第82條規(guī)定,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此外,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也不得與已經發(fā)布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公告沖突。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確定中標人前發(fā)現(xiàn)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存在本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招標人應當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內容重新招標;中標人確定后,合同已經訂立或者已經開始實際履行的,應當根據(jù)《條例》第82條規(guī)定辦理。

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3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82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1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招標、投標和中標被確認無效后,還應當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

政采相關規(guī)定

對此種情況,我們看下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何處理:

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只有出現(xiàn)六十四條的情形時才能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

按《政府采購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和87號令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確定中標但還未簽訂合同的應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或者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本案例中采購人等的過錯給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當民事責任。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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