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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項目中,軟件著作權證書可以作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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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8-06-07 14:32【

案例回放

某采購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對該縣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設備采購組織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預算為50.635萬元。談判文件的技術參數(shù)要求中,對電腦軟件監(jiān)控平臺的規(guī)格提出了七項要求:

1、微電腦智慧環(huán)??刂葡到y(tǒng)是由微電腦控制和數(shù)據(jù)采集系統(tǒng)、遠程通訊系統(tǒng)組成的智能化遠程監(jiān)控平臺;

2、可實時故障遠程報警、遠程故障排除、遠程控制等;

3、系統(tǒng)具備自動升級異地控制調節(jié)出水水質和聯(lián)網(wǎng)監(jiān)測系統(tǒng)運行情況;

4、能夠實現(xiàn)第三方運維績效考核功能;

5、具有實現(xiàn)工藝故障診斷與在線監(jiān)測數(shù)據(jù)分析的功能;

6、具有LCD液晶顯示器及人機界面,兼具自動運行和手動運行;

7、設備具有APP遠端控制功能,可手機、電腦端控制設備運營。

談判文件同時規(guī)定,需提供以上功能的軟件著作權證書原件,否則作無效標處理!

參與談判的B公司未提供軟件著作權證書,被認為是無效標。對此B公司認為談判文件中的這條規(guī)定是對供應商的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對此提出了質疑。

采購代理機構

問題引出

1.何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軟件如果不登記可以取得著作權嗎?

2.在軟件采購中,將提供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是否合法?

專家點評

1、何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軟件如果不登記可以取得著作權嗎?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軟件的開發(fā)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jù)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軟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而軟件著作權的取得與是否登記并無關系。《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五條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fā)的軟件,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關于軟件的著作權,我國采用的是自動取得制度。因此,即便是沒有登記,軟件的開發(fā)者也享有著作權。值得注意的是,當軟件著作權出現(xiàn)爭議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就成了可以對抗第三人的最有力證據(jù)。如果沒有進行登記,軟件開發(fā)者是很難證明其就是軟件的開發(fā)者。因此,為了保護自身利益,軟件開發(fā)者有必要及時對自己開發(fā)的軟件進行登記。

2、在軟件采購中,將提供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是否合法?

在軟件采購中,將提供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是否合法呢?答案是肯定的,該資格條件與軟件采購不存在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而且國家還鼓勵采購正版軟件。軟件采購要求提供軟件著作權登記證也不屬于指向特定的供應商,因為很多為了保護自身利益都申請了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同時也未在法律禁止列為資格條件之列。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秦志龍建議,如果要求提供著作權登記證書,最好不要要求提供原件,這會給供應商帶來不便,因為有的供應商可能需要同時在不同的地方投標,如果均要求提供原件,那會影響到供應商在其他地方參與投標。在提要求時,明確只需提供加蓋相關公司公章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即可。

當然,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也并非是正版軟件的唯一證明,因此,建議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提相關要求時,最好別將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正版軟件的唯一證明??梢砸蠊烫峁┸浖鳈嗟怯涀C書或能夠證明其擁有著作權的相關證明也可。

紅旗軟件副總裁毛井在接受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般而言,中國境內銷售軟件產品必須有中國認定的軟件著作權。對于原廠企業(yè)來講,都會在軟件完成后進行認證,即申請取得軟件著作權。不過,由于在軟件注冊過程中,每家使用的標準不一樣,在功能描述上采用的語言也不一致,所以如果采用指定的軟件著作權作為評定標準,就有內定的嫌疑。

本案例中,電腦軟件監(jiān)控平臺為了方便設備監(jiān)控與管理,依據(jù)《JB/T 8938-1999污水處理設備通用技術條件》國家相關標準,要求提供軟件著作權登記證并不違法。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fā)的軟件,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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